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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齐鲁制药厂爆炸 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2017年4月12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在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2016年10月10日晚20时50分左右,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回收系统中一含有酒精的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在现场有少量器罐内释出的无毒无害气体,但无人员伤亡。10月10日晚22:30许,齐鲁制药相关人士对外称,爆炸情况已趋于稳定。

2016年初《中国经营报》报道称,历城二中多名老师表示,学校师生面对齐鲁制药造成的异味污染已有十年之久。

据公开信息显示,济南市政府要求在今年8月20日前,齐鲁制药的废水处理设施迁离,对化学合成车间特别是距离历城二中较近的车间,按照原有计划,加快向德州临邑搬迁,减少异味排放。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的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排放污染物质,给当地居民和相邻学校生活学习带来诸多不便,如果出现该地区居民人身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该企业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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