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员趁人不备
山西晚报消息,男子赵,某银行太原古交市支行综合柜员,主要负责银行柜台日常业务的授权、现金交拨以及金库现金交接。去年2月9日,赵当班负责分发和保管银行库存现金,趁人不备,将库存现金22万元藏匿于棉衣中。
该银行古交市支行职工上班后,发现库存现金缺少22万元。职员将这一情况汇报给了支行行长徐。由于赵当天休息,徐赶紧联系了赵的父亲和二姐。徐开车到了赵家,赵承认钱是他拿的,还说只剩16万元了。徐开着车,带着赵的父亲和二姐拿上16万元到了古交。之后,由银行职工筹款6万元。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赵的近亲属将剩余6万元交还给某银行太原古交市支行。
顺走22万元被判刑
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秘密窃取单位财物2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赵无异议。
赵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法律知识普及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