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银忠律师团队
咨询热线: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法规
文章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当事人仅给付了定金应当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复函

2017年10月7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津高法字第69号《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仅履行了定金约定,没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应如何确定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合同当事人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条款的约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认定为“实际履行”。《意见》中的“实际履行”,对于购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仅给付了定金而产生合同纠纷,应按照《意见》第18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的人民法院。
  此复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667140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bzmgjls.cn/art/view.asp?id=894745150011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设计合同是无名合同还是有名合同
  • 2.合同的履行纠纷有时效吗
  • 3.合同法第七十二条释义
  • 4.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释义
  • 5.合 同 法 解 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