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写岳父名男子杀妻
据北京晨报讯,因妻子以其父亲的名字新买了一套房产,引起了王某的不满。一次争吵过后,王某手持菜刀,在家中床上朝着妻子张某的颈部狂砍,导致妻子当场死亡,事后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三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下午2时,王某在其位于朝阳区的租住地内,因故与张某发生争执。其间,王某持菜刀连续砍切张某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王某在家人劝说下于当日向警方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自首后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具体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北京市三中院一审判处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