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银忠律师团队
咨询热线: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刑事法规
文章列表

刑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

2018年3月17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擅自决定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人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是指无权或者无理进人他人住宅而强行闯人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人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人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行使职权,而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人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人住宅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667140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bzmgjls.cn/art/view.asp?id=908981730719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事自诉案件是否可以撤销
  • 2.没有犯罪所得会怎么判
  • 3.未满十八周岁犯罪的要不要坐牢
  • 4.刑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劫持船只、汽车罪
  • 5.最高法关于挪用公款案应用法律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