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银忠律师团队
咨询热线:1380667140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经济犯罪法规
文章列表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2018年4月5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审计厅
发布文号: 闽审法[2005]18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明确审计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我厅对《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修改后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印发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闽审法[2001]45号)和《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闽审法[2001]112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应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人员、审计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厅领导等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审前调查、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作业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重要事项的报告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五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
  审计执法人员应遵守厅机关保密制度规定,对审计过程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负保密责任。

    第六条 审计人员执法责任。
  (一)按照审计组长分工开展审前调查,服从审计组长工作调配。
  (二)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分工任务实施审计,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负责。
  (三)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须经审计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
  (四)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负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
  (五)负责将审计实施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送交审计组长复核,将现场获取的审计证据交被审计单位签章。
  (六)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审计定性和初步处理意见的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准确负责。
  (七)负责将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或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八)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九)负责按时、按规定报送立卷归档材料,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审计组长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立项意图、工作目标及《审计机关审计方案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收集有关资料,具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5个工作日内将厅领导签发的方案(包括审计方案调整)送办公室、法制处备案,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负责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完成。
  (二)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三)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四)负责督导审计人员围绕审计目标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负责复核审计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工作底稿和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充分性、相关性、合法性。落实审计证据的签名盖章,对审计证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负责组织补正;检查审计组成员审计日记,对未按审计方案要求和未查深查透事项应提出复核意见并督促及时查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有关经济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所在业务处室负责人和厅领导报告。
  (六)负责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的规定组织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并征求所在部门负责人意见,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并经厅领导书面批准撤点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事项的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及时组织重新取证。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原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作为附件保留,不得遗弃。
  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并提出初步处理处罚建议。
  (七)负责在收到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将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业务部门审核。
  (八)配合所在处室和法制处的复核工作,对报送复核的审计报告遇有需要补充审计资料的要认真及时提供,根据复核意见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质量问题负责组织有关审计人员按时限要求,及时进行补正。
  (九)负责在后续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组织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十)负责对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对审计组违反劳动纪律和廉政规定的人和事进行制止,并向厅机关有关部门反映。负责对审计组成员完成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情况按规定作出客观公正评价。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报分管厅领导批准。指定项目审计组组长,负责督导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负责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审核,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二)负责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实施方案规定进行审计的,应督促审计组按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完成。
  (三)负责对审计组长提交的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认为重大问题与审计组长有分歧的,应向分管厅领导汇报。
  (四)负责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编审准则》及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审核审计报告及所附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提出书面具体审核意见,包括审计定性和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对审计报告的审核意见负责。
  (五)负责在提出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组织代拟审计厅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代拟稿,连同对审计报告书面审核意见报送复核机构,并对代拟文书的文字质量负责。
  (六)收到总审计师签署的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提请审计项目的分管厅领导安排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七)根据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或小型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代拟稿,对提交的各种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根据分管厅领导决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补正的审计事项,组织审计组按规定时限组织补正,并将补正材料送法制处审核。
  (八)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修改完毕被厅领导退回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九)负责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向法制处提交审计项目的后续审计情况报告。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应提出针对性处理意见,包括具体的落实措施,报分管厅领导和法制处。
  (十)负责组织管理本处室审计管辖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动态资料更新。按照规定期限将本处室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做好审计对象综合管理数据库有关对象的资料更新和日常维护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收回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的送达回证。
  (十二)根据审计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审计成果,对审计组组长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协同审计组长对审计组成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法制处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一)做好复核案卷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二)负责按《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的要求,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代拟稿等复核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三)参加所复核项目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和重大审计业务会议。
  (四)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的审理意见,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五)对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条 法制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听证、审计行政复议、审计行政诉讼工作。
  (二)负责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协调复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复核质量负责。
  (三)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复核意见;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工作。
  (四)负责提请召开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审计业务会议的决定,负责牵头与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沟通与协调。
  (五)负责组织检查厅机关审计项目后续审计工作,按规定向厅长办公会议提交后续审计的检查报告。
  对平时业务处室报来针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具体落实措施,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
  (六)对审核的复核意见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审计业务管理人员和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计通知书会稿,对审计通知书的内容规范和法定送达时限负审核责任。
  (二)负责制定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方案,对全省统一组织的项目审计工作方案会稿,对审计工作方案是否符合审计项目立项要求负审核责任。
  (三)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要求,负责编制每个审计项目的工作进度表,并进行工作进度督查。
  (四)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送主持会议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五)负责安排重大审计业务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指定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的时间,于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资料分发参会人员。
  (六)负责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和纪要的起草工作,根据审理决定,于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出,经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签发。
  (七)负责在收到厅领导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书的制作,并负责审计业务文书邮寄工作。

    第十二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一)总审计师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负责在4个工作日内对法制工作部门报送的复核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3.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中,根据需要组织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专题讨论。根据需要参加小型审计业务会议。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部门送签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厅机关OA系统的会稿、审核工作。
  (二)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负责分管处室的审计执法责任落实工作,并对分工内的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责任向厅长负责。
  2.对审核、审定和签发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质量负领导责任。
  3.根据业务处室和办公室的提请,及时主持召开分管审计事项的小型审计业务会议,在1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办公室送签的会议纪要。
  4.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审定、签发业务部门通过厅机关OA系统正式行文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三)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
  1.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厅机关审计执法情况。
  2.负责审定重大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负责决定情况紧急或案情特殊的审计事项的移送处理;批准对被审计单位采取审计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措施。
  3.负责审批签发上报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纪委和准备向新闻媒体披露的审计结果,以及上报审计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执法文件、综合性审计调查报告等。
2005年12月23日
附: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及《福建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过错,是指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导致审计项目重大问题未能披露;对审计事项的处理、处罚不当,引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违规采取审计行政强制措施,越权行使执法职权,造成一定后果;徇私枉法,导致违法违规问题不如实反映或者不予反映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审计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根据厅机关审计项目考评指出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或者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并经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认定的责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追究责任:
  (一)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含经批准调整的审计实施方案)要求实施审计,造成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不能及时、全面完成的。
  (二)对审计过程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不组织实施,造成被审计单位重要违法违纪行为未能揭露的。
  (三)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失实,后果严重的。
  (四)对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在审计报告中不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告和处理处罚意见,并未按规定说明原因的。
  (五)对查出的问题事实不清,造成审计处理处罚失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期限送达审计通知书、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告知和组织听证,无正当理由违反厅机关审计执法责任制有关审计文书办理时限规定,以及没有及时实施后续审计和采取有关措施,造成审计决定得不到执行的。
  (七)举行听证会,经当事人申辩和质证,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
  (八)不按厅机关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复核、审核、审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法律文书代拟稿,造成审计机关执法行为不当的。
  (九)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报告的。
  (十)审计事项发生行政复议,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发生审计行政诉讼,经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的。
  (十一)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二)违反保密制度的规定,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审计工作内情,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三)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四)审计人员擅自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或不执行审计决定、擅自更改审计文书内容的。

    第五条 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包括: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违反廉政纪律的,应移送纪检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发生第四条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按照第五条规定进行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后果轻微的。
  对情节较轻和未导致严重后果的过错行为,第一次指出错误并责令改正,第二次予以告诫;审计人员两次以上发生上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并由监察室在全厅进行通报批评。
  职能处室审计人员发生过错的,由职能处室负责人分管厅领导责令改正错误或予以告诫;职能处室负责人发生过错的,由厅领导责令改正错误或予以告诫。

    第七条 审计工作中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按照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职能处室负责人、厅领导的责任情节,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主要责任和相关责任:
  (一)审计业务部门发生过错,属于审计组成员过错的,由其负主要责任,审计组长负相关责任;属于审计组长过错的,审计组长负主要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于业务部门负责人过错的,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分管厅领导负相关责任。
  (二)审计法制部门发生过错,属复核人员过错的,复核人员负主要责任,法制处负责人负相关责任;属法制处负责人过错的,法制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三)厅领导对未按规定的程序经集体研究,个人作出决定,造成第四条情形的,厅领导负主要责任,审计人员负相关责任。
  (四)因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更改或者授意更改事实、记录、证据、定性和承办人员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复核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厅机关成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任由厅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和纪检组长担任,成员为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协调工作由法制处负责,

    第九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根据下列情况,开展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厅机关审计项目考评中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由考评工作小组根据评审组作出的最终评审意见,提出开展责任追究。
  (二)经听证后,审计机关原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经复议后审计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经行政诉讼后,被法院判决审计机关败诉;由法制处负责提出追究相关人员的审计执法过错。
  (三)审计项目被检举、投诉存在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提出开展责任追究,其他处室收到有关检举、投诉材料应及时转交纪检监察室。
  (四)经审计后的单位发生被有关部门查出属于审计职权范围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质量问题,由纪检监察室提出开展责任追究。

    第十条 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由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指定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认定。调查认定的事实及处理意见应告知相关责任人本人,相关责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除口头责令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和告诫外,其余各项均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干部人事档案。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80667140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nbzmgjls.cn/art/view.asp?id=91079744332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楚雄彝族自治州预防职务犯罪暂行规定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
  • 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
  • 5.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