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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消灭

2018年5月10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失去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1)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
       要约可因受要约人拒绝或反要约而终止。要约一经拒绝即终止,受要约人不能再通过承诺恢复其效力。如果承诺是附有条件的,包含了新的条款或者以某种方式改变了原要约中的条款,则构成了反要约(counter offer),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反要约构成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终止。
(2)要约人撤回或撤销要约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间可以撤回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目的就是阻止尚未生效的要约生效。撤销要约目的是使已经生效的要约失效,但是由于此时要约已生效,受要约人已取得了承诺的权利,所以,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间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期间已过
      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间,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前未作出承诺,则要约自行失效。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满后作出承诺,只能算作新要约,只有对方再进行承诺后,合同才成立。没有规定承诺期间的要约,如果双方以对话形式磋商,则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受要约人必须对此对话要约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对话包括面对面的对话和电话对话;如果要约双方分处异地,以信函方式发出要约,如果受要约人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要约到达的期间内”或是“合理的期限内”未作出承诺,则要约失效。
(4)因法律原因终止
    如果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标的物灭失或变得不合法,要约均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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