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银忠,宁波知名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并没有遵守诚信的原则,欺骗了另一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如果对方因为签订这样的合同遭受到了经济损失,那么违反诚信原则的一方应当要对其进行赔偿,这也就是缔约过失,那么合同缔约过失怎么赔偿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合同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因缔约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给相对人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因行为人未尽适当注意义务而使合同相对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其前提条件,缔约过失也不例外。一般认为,缔约过失中的损失主要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既非现有财产的实质损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而是一种期得权益的损失,即缔约当事人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以及因合同不能有效成立所丧失的利益。实践中,这种损失主要表现为订约所需费用及准备履行合同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等。
缔约过失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缔约过失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
综上所述,缔约过失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所以一方在提出缔约过失赔偿时一定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以后,赔偿请求才会得到支持,赔偿的范围包括自己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这些损失都可以叫对方进行赔偿。以上就是;合同缔约过失怎么赔偿;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合同是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从开始协商洽谈到合同的签订,在这一过程中要注意缔约过失,缔约过失的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赔偿范围是怎样的如何正确界定缔约过失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此种情况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所谓泄露是指将商业秘密透露给他人,包括在要求对方保密的条件下向特定人、少部分人透露商业秘密,以及向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其披露当然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思的。所谓不正当使用是指未经授权而使用该秘密或将该秘密转让给他人。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即包括除了前三种情形以外的违背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在缔约过程中常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的情形。
1、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
2、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3、间接损失主要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的主观要件。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民事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是缔约过失的构成要件之一。信赖利益被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的契约利益,是指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而蒙受的不利益。但应当指出的是,缔约过失中法律所保护的信赖利益必须是合理的信赖所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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