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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劳动合同合法吗?格式合同款项未作约定难追讨

2020年5月1日  谢银忠律师团队   http://www.nbzmgjls.cn/

 谢银忠,宁波知名高级律师,现执业于***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口头劳动合同合法吗?

  核心内容:口头劳动合同合法吗我们都知道确定劳动关系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若发生争议书面劳动合同是解决争议的凭证。口头劳动合同存在吗它的存在有没有效力呢什么样的劳动关系适合口头劳动合同在本文为您解答。


  一、有关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口头劳动合同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特别设立了非全日制用工一节,由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规定。如下所示: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适合口头劳动合同的情形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采用口头劳动合同;


  兼职可以采用口头协议。


  提醒: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可以签口头劳动合同,但企业最好还是签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说明是非全日制用工,即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否则,一旦社保机构查社保的时候,未上社保的人员是不是非全日制不那么容易说清楚,遇到劳动者不配合,可就真的说不清,企业可能会被要求补交社保的,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能保障我们的权益。


  延伸阅读:


  ■书面劳动合同





格式合同款项未作约定难追讨

  核心内容:本文由编辑为你介绍一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开发商由于在提供合同时未明确相关费用而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具体案情


  2002年4月11日,原告天津A有限公司与被告毛某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拆迁房屋的折价、过渡费、搬家费合计48739.77元、被告被拆迁房屋面积为107.48平方米,安置房为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被告提前进行搬迁原告按协议奖励被告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该协议第三项提供安置房情况处及第四项经费结算后天津A有限公司应得付处内容为空白。2004年11月,被告搬入都市阳光小区23号楼1单元301室。


  原告诉称,置业公司对被告毛某进行拆置,经结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23654.02元,要求被告给付23654.02元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事实,但被告不少被告的房款,协议上对安置房价款等事宜未作约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意见


  法院认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等事项,订立拆迁安置协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对补偿安置房屋的约定明确具体,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协议约定进行搬迁,并已按协议实际入住安置房屋,协议内容已得到履行。该协议系原告提供的格式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应给付房屋差价款,只提供了拆迁部门的结账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结账单是原告委托拆迁部门作出的,系原告自已单方意思的体现,故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协议只约定了被告被拆迁房的补偿款及安置房的位置、面积,对被告超过安置房的费用负担并未作出约定,原告作为开发商相对于被拆迁人处于专业上的优势,对协议内容的理解应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解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差价款23654.02元无事实依据,故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


  格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关系


  尽管格式合同与非格式的一般合同存在着诸多差异,但格式合同在性质上仍属于合同,因此,格式合同解释的特殊规则,并不能取代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也不能排除一般解释方法的运用。在解释格式合同时,《合同法》第125条所规定的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对其仍然适用,也应成为解释格式合同的重要方法。






文章来源: 谢银忠律师团队
律师: 谢银忠 [宁波]
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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